【48812】邮递带着药品攻略

摘要: 我平常的常用药吃完了,需求从国外邮递一些过来,请问有什么规则或许约束吗? 近期小编在后台收到不少这样的留言,部分市民的常用药行将服用完或许现已服用完了,但由于疫情的原因,无法自行出境配药

  我平常的常用药吃完了,需求从国外邮递一些过来,请问有什么规则或许约束吗?

  近期小编在后台收到不少这样的留言,部分市民的常用药行将服用完或许现已服用完了,但由于疫情的原因,无法自行出境配药或许取药带回国内,只能托在境外的亲朋帮助邮递入境,因而想了解关于邮递药品的有关方针。今日小编就给我们安排,这份《邮递/带着药品攻略》请收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止、约束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规则,、、海洛英、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归于制止进出境物品。

  《品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具体规则,即“因医治疾病需求,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自己身份证明,能够带着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品和第一类;带着品和第一类出入境的,由海关依据自用、合理的准则放行。”

  邮递、带着微生物、人体安排、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别物品的,依据《出入境特别物品卫生检疫处理规则》,应提早向目的地直属海关请求处理出入境特别物品的卫生检疫批阅,并获得《入/出境特别物品卫生检疫批阅单》。

  邮递、带着的出入境特别物品,未获得《特别物品批阅单》的,海关应当予以截留并出具截留凭据,邮递人或许带着人在截留期限内获得《特别物品批阅单》后,经海关检疫查看验证合格的予以放行。

  带着自用且仅限于防备或许医治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许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处理卫生检疫批阅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答应带着量以处方或许说明书确认的一个阶段为限。

  进出境人员贴身带着、邮递、快递的个人自用的少数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承受海关监管。“自用、合理数量准则”依据医师有用处方确认合理数量,一份处方只能处理一次海关手续。

  一起,邮递、快递进出境个人自用的药品应当契合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处理办法有关事宜》即“个人邮递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区域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块钱;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区域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块钱。个人邮递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则限值的,应处理退运手续或许依照货品规则处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则限值,经海关审阅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依据个人物品规则处理通关手续。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依照货品规则处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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