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产的甜橙味固体饮料检出不合格 南京优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罚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得悉,近来,南京市溧水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分决议公示(溧市监行罚字〔2019〕66号)。南京优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产不合格的甜橙味固体饮料(2019-4-10)的行为违背了《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给予处分,介于涉案产品出产过程合法且没有构成出售的,依据《南京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施行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辅导定见(试行)》第十条“......除行政处分法规则应当减轻处分的景象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给予减轻处分:......(七)违法产品出产过程合法且没有构成出售的;.......”的规则,溧水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决议给予没收剩下产品80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分。
2019南京市食物安全抽检对当事人出产的甜橙味固体饮料(2019-4-10)进行抽检,2019年6月3日本局收到通标规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发来的查验陈说,上述产品所检项目中柠檬黄不符合GB 2760-2014规范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19年6月3日送达查验陈说并现场查看,对剩下涉案批次产品予以扣押,同日立案查询。
当事人2019年4月10日共出产涉案批次产品100瓶,抽样用10瓶,自检和送第三方查验以及留样用去10瓶,剩下80瓶被本局扣押,未向商场出售,出售价格为20元/瓶,货值金额为20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出产不合格的甜橙味固体饮料(2019-4-10)的行为违背了《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制止出产经营下列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定量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的规则 ,应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经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出产经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经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三)出产经营超范围、超定量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的规则给予处分。”
1.抽样凭据1份、检测查验陈说1份、送达回执1份,证明案子来历,当事人出产不合格的涉案批次产品的现实状况。
3.授权托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公司质管司理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孙凤受公司托付处理此案;
6.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书、扣押清单以及延伸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议书各1份,证明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的现实;
本局于2019年7月10日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溧市监罚告字〔2019〕32008号),奉告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和处分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出产不合格的甜橙味固体饮料(2019-4-10)的行为违背了《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应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给予处分,介于涉案产品出产过程合法且没有构成出售的,依据《南京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施行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辅导定见(试行)》第十条“......除行政处分法规则应当减轻处分的景象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给予减轻处分:......(七)违法产品出产过程合法且没有构成出售的;.......”的规则,本局决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1、没收剩下产品80瓶;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最终一天为节假日顺延)持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或我国银行溧水区支行营业部所辖的任何一网点交纳上述金钱,收款单位:财务机关,南京市溧水区财务局,预算级次:区级,收款国库:国库溧水支库,预算科目称号:103050123(商场监管罚没收入)。逾期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有关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或许南京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52-1号)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中止本决议的履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本局将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分信息,特此奉告。
上一篇:固体饮料充任奶粉多名幼儿变成大头娃娃 下一篇:霍邱县市监局众兴所展开“倍氨敏”“舒儿呔”等固体饮料食物安全危险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