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1家公司出产的调和油抽检不合格 商场监管部门核对处置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0月21日,山东青岛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的布告 2020年第34期(总第34期)。
在2020年监督抽检中,触及我市出产企业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布告如下:
2020年7月9日、8月4日,我局归纳行政法律支队接到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查验陈述》(①编号为:No.0;②编号为:No:A3C),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出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经查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添加剂食用规范》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
经查验,当事人出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①查验陈述编号:No.0,标准型号:4L/桶,②查验陈述编号:No:A3C,标准型号:900mL/桶),经查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添加剂食用规范》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涉案的食用植物调和油2020年6月17日共出产178桶,抽样2桶,剩下176桶未出售。本钱价格27元/桶,出售价格30元/桶。货值金额5340元,无违法所得。②2019年10月4日共出产42桶(900ml/桶),出售42桶,本钱价格6.91元/桶,出售价格9元/桶。该公司召回1瓶,货值金额378元,违法所得85.57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算计5718元,违法所得85.57元。
当事人出产超范围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制止出产经营下列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定量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的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经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出产经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经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三)出产经营超范围、超定量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进行处分。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分:1.罚款69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5.57元。罚没款合计69085.57元。3.没收超范围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用植物调和油176桶(标准:4L/桶)。一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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